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221民初676号原告:杨某甲,女,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润木,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何某甲,男,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孩何某乙、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3、被告适当帮助原告2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在中铝渑池县贯沟村矿区当保安时认识我,后与我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何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杨某乙。××××年××月××日在渑池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6年10月被告与她人多有来往,对我母女不管不问,并多次殴打我,要和我离婚,我无法忍受这种生活,2016年12月我带着两个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告没有来看望过我们,我们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何某甲离婚;二、婚生长女何某乙、次女杨某乙均由原告杨某甲抚养,被告何某甲从2017年1月1日起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500元至长女何某乙、次女杨某乙十八周岁止,当年10月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兼书记员 杨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