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韩春明与驻马店市键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明,驻马店市键隆销售有限公司,韩春明,驻马店市键隆销售有限公司,韩春明,驻马店市键隆销售有限公司,韩春明,驻马店市键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937号原告韩春明,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驻马店市键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驿城区交通路1055号6号楼5号。法定代表人韩起超,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明与被告驻马店市键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春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