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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民委员会与铜陵县城东金汇钢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民委员会,铜陵县城东金汇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857号原告: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城东村。法定代表人;章权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铜陵县城东金汇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城关镇城东村。法定代表人;马盛。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铜陵县城东金汇钢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民委员会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民委员会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