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4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张青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4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青荣,绰号“四虎子”,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3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青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伟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青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青荣在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街市场冰糖葫芦店,趁被害人肖某不备,将其上衣有口袋里的粉红色Iphone6型plus手机盗走逃离现场。后销赃挥霍。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441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青荣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青荣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侦查直属大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及发破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物证照片、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西价鉴字(2017)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肖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张青荣的供述、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青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青荣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青荣此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青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金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隆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