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471杨满与东海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满,东海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71号原告:杨满,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东海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钟学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新,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杨满与被告东海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杨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满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杨满负担。审 判 长 沈桂林代理审判员 鲍艳丽人民陪审员 朱香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