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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471杨满与东海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满,东海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71号原告:杨满,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东海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钟学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新,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杨满与被告东海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杨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满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杨满负担。审 判 长  沈桂林代理审判员  鲍艳丽人民陪审员  朱香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