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2刑更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子源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子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刑更071号罪犯杨子源,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舟曲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舟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子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附带民事赔偿39942.69元(已赔偿1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0日送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8月14日以(2014)陇刑监执字第225号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10月26日以(2015)陇刑监执字第416号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3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7)武狱减字第07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严守监规,接受改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改造中顺利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陇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武都监狱提请对罪犯扬子源的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属实,罪犯扬子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子源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悔改。在“三课”学习中,各科成绩良好。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够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三课”统考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扬子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宋振飞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