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润根、唐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润根,唐伟,赵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润根,男,汉族,1952年11月4日出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唐伟,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赵雪琴,女,汉族,1980年11月20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897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12.27万元、缴纳执行费174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伟、赵雪琴在银行的存款12444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