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3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高金香、邹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金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3民特24号申请人:高金香。委托代理人:邹某。申请人高金香申请宣告龚军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金香称:被申请人龚军华因长期酗酒,大脑意识模糊,身患抑郁症。2003年10月7日晚,被申请人约23时许一人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后经家人四处寻找和通过派出所报案查找,但都没有结果。截止申请时止,被申请人龚军华仍然下落不明,且下落不明期限近十三年,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龚军华,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洪湖市汊河镇交通管理站员工,住洪湖市汊河镇永安路。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号为:××,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龚军华离异后长期酗酒,导致精神出现抑郁症状。2003年10月7日晚11时许,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家人及派出所多次寻找无果。2016年2月28日,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2016年4月17日,我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时间为1年。公告期满,被申请人龚军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龚军华下落不明已逾十三年,且在本院发布寻人公告一年期限内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故本院对申请人申请宣告龚军华死亡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龚军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庄盈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伍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