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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瑞高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高,刘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201号原告:王瑞高,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刘飞,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瑞高与被告刘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瑞高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高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曹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