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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洪涛、代志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洪涛,代志刚,平顶山市亨博大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奥磨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中段37号。法定代表人张延庆,行长。被执行人洪涛,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被执行人代志刚,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亨博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总机长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洪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奥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龙山大道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代志刚,经理。本院(2016)豫040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洪涛、代志刚、平顶山市亨博大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奥磨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洪涛、代志刚、平顶山市亨博大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奥磨料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限额18464679元及利息(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亚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