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1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存与被申请执行人宫凤良、杜淑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存,宫凤良,杜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保36号申请执行人:韩存,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被申请执行人:宫凤良,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申请执行人:杜淑艳,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韩存因被申请执行人宫凤良、杜淑艳欠其欠款及利息共计45万元,到期未还。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屋等与本案涉案标的等价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韩存已向法院提供其所有的辽N246**号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宫凤良、杜淑艳所有的价值45万元的财产,或冻结二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存款45万元。查封期间,二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二、查封申请执行人韩存所有的辽N246**号车辆号车辆。查封期间,该车辆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达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