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辽1224民初3813号原告:肖某某,女,住昌图县。被告:单某某,男,住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购肥款2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多次购原告化肥,截止到原告起诉前,被告尚欠原告化肥款2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单某某欠原告肖某某购肥款2万元,于2017年6月1日给付完毕。诉讼费907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吕 词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佟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