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9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9133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对原告河南省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强、王新涛、商丘市豫民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91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191民初91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21行“审判员孔瑛”变更为“代理审判员孔瑛”。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王世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