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9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9民初174号原告:闫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杨福平审 判 员 张征平人民陪审员 杜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