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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9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9民初174号原告:闫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杨福平审 判 员  张征平人民陪审员  杜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