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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范秀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范秀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20号原告:刘志强,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立,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范秀玲,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刘志强与被告范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志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志强承担。审 判 长  戴 军审 判 员  许淑月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宪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