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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会敏、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会敏,王艳华,黄学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财保63号申请人:李会敏,女,汉族,1967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王艳华,女,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黄学义,男,汉族,1976年2月3日生,河南省长葛市。申请人李会敏因与被申请人王艳华、黄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艳华、黄学义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会敏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艳华、黄学义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申请人王艳华、黄学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书军审判员 :高建民审判员 :岳全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