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冯露露与王传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露露,王传更,冯露露,王传更,冯露露,王传更,冯露露,王传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405号原告:冯露露,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更,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冯露露与被告王传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冯露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露露撤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冯露露负担。审 判 长 曹爱民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人民陪审员 徐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