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宪海与集安市清河镇前进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海,集安市清河镇前进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李宪海,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安村*组。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前进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邱莉俊,系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李宪海与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前进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7年起每年于12月30日前给付执行人欠款2万元,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同意该和解协议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字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聂振鹏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永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