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曾广华、钟瑞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华,钟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曾广华被执行人钟瑞光本院在执行曾广华与钟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入9053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当于905340元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