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行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熊苏虾、邓妹叽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苏虾,邓妹叽,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罗定市船步镇人民政府,罗定市人民政府,陈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53行终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苏虾,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妹叽,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罗定市兴华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定四,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沛文、朱瑞明,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定市船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罗定市船步镇开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荣富,镇长。委托代理人:陈焕南,罗定市船步镇人民政府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天生,市长。委托代理人:陈波,罗定市法制局干部。原审第三人:陈美燕(曾用名陈美琼),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陈冠烨,男,汉族,1954年4月1日出生,住罗定市。上诉人熊苏虾、邓妹叽因与被上诉人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罗定市船步镇人民政府、罗定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陈美燕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2016)粤5381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苏虾、邓妹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熊苏虾、邓妹叽撤回上诉处理。罗定市人民法院(2016)粤5381行初14号行政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熊苏虾、邓妹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海燕审判员 陆汉容审判员 李婉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辉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