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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29号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XX号。法定代表人:汪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XX有限公司职员,住太原市杏花岭区XX号。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XX号。法定代表人:刘XX。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XXX号楼X单元XX室。负责人:宋XX。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X月XX日立案。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17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息 争人民陪审员 张 跃人民陪审员 张桂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淑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