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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春娣、沈秀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娣,沈秀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胡春娣,女,1952年6月8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秀娣,女,1950年10月18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1366号胡春娣与沈秀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秀娣尚欠申请执行人胡春娣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尚需承担诉讼费1564元、执行费2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