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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海儒、周辉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儒,周辉芳,徐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99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儒,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被执行人:周辉芳,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徐汉国,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王海儒与被执行人徐汉国、周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汉国、周辉芳已经履行部分法律义务,对剩余部分与申请人王海儒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支付欠款,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