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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泽滨、青岛金隆晟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滨,青岛金隆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泽滨,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金隆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李家下庄。法定代表人吴修志,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泽滨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金隆晟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青岛金隆晟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23日被执行人青岛金隆晟机械有限公司交纳案款3100元。2017年3月23日扣缴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字(2015)第56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