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群英、王利娜担保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群英,王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6669号滨湖时代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9014150-1。被执行人:陈群英,男,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乡陈郢村。被执行人:王利娜,女,户籍地广东省梅县松源镇金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代偿款项135831.91元及代偿利息4944.5、案件受理费2398元,并承担执行费30640元,总计143174.4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40776.41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群英、王利娜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143174.4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40776.41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