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国印与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印,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421号原告:孙国印,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章涛,男,1990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印与被告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国印负担。审判员 柳 海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