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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立峰申请执行龚仁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峰,龚仁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818号申请执行人黄立峰,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龚仁道,男,1969年12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黄立峰与龚仁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龚仁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仁道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黄立峰借款本息7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仁道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龚仁道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山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龚仁道住房公积金收入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陈根岁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