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许元桂与蔡明坤、邓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元桂,蔡明坤,邓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524号原告:许元桂,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蔡明坤,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邓维斌,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许元桂与被告蔡明坤、邓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许元桂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元桂以双方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元桂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许元桂负担。审判员 李 建 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琳(代)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