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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善银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思先达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善银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思先达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156号原告:武汉市善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左侧商控华顶工业园第6幢1号房。法定代表人:刘计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军、夏武,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思先达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弘业俊园C座23层7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军。原告武汉市善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思先达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善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善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善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武汉市善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 甜书 记 员  项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