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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向雪莲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雪莲,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272号原告:向雪莲,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飞,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向雪莲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向雪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向雪莲在本案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雪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向雪莲负担。审判员  蒋兴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