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向雪莲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雪莲,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272号原告:向雪莲,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飞,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向雪莲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向雪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向雪莲在本案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雪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向雪莲负担。审判员 蒋兴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