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2执恢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恢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的账户冻结、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陈文杰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