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超与杜军、杜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杜军,杜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696号原告:杨超,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临猗县府西街盛世绿苑23号楼三单元401室。身份证号:142724198803123716被告:杜军,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贵戚坊六组。身份证号:142724197206100255被告:杜帅,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贵戚坊六组。身份证号:142724199309290230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被告杜军、杜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杨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审 判 长 毕者卓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