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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肖玉玲与邹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玲,邹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611号申请执行人:肖玉玲,女,汉族,吉林省镇赉县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邹光辉,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肖玉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前给付案件执行款1000元。自2017年5月起,每月月末前交纳案件款1000元,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时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6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立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