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101号原告:徐某,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会苗,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晋州市晋州镇东街村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女,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入,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 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