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秋娥、胡浩浩诉被告刘建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秋娥,胡浩浩,刘建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458号原告田秋娥,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杜延良,延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浩浩,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刘建忠,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扬群,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史姜霞,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颜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大潇,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秋娥、胡浩浩诉被告刘建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浩浩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浩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浩浩负担。审判员 张克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