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奕基与梁金兰、梁叶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基,梁金兰,梁叶光,梁社坤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410号原告:陈奕基,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阳春市,被告:梁金兰,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梁叶光,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梁社坤,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奕基诉被告梁金兰、梁叶光、梁社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奕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奕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奕基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8.75元,由原告陈奕基负担。审判员 李锦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