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唐永成与郑石连、康主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成,郑石连,康主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466号原告:唐永成,男,194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郑石连,女,194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康主仁,男,194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唐永成与被告郑石连、康主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唐永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790元,及自1998年9月13日计算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利息12000元,延期利息照计;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1998年被告因欠原告石灰石材料款879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没有约定欠款期限。现原告每年多次催讨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未付。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事项,本院曾于2003年12月20日作出(2003)隆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再次以同一诉讼标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永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9.75元,由原告唐永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杨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