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张桥镇合蚌路,组织机构代码69410691-7。法定代表人:李加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某,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125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1806.50元。本院在执行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