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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刑更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海群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502刑更15号被告人陈海群,男,1960年9月16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湖州市,高中文化程度,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2017年3月6日本院作出了(2017)浙050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海群拘役三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罪犯陈海群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陈海群确患有3级高血压(很高危),伴靶器官受损-左室肥厚、左房增大、左室舒张功能减退等疾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海群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