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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异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湖北华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多啦巴布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彩霞,湖北华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多啦巴布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异73号申请人:冯彩霞,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远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隆中路。法定代表人:余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多啦巴布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段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华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多啦巴布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冯彩霞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一、2017年3月10日,湖北华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冯彩霞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二、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单各一份;三、(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四、湖北华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的同意债权转让函一份。本院查明,2017年3月10日,湖北华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冯彩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湖北华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对湖北多啦巴布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冯彩霞,并于2017年4月12日向湖北多啦巴布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另查明,湖北华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多啦巴布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4日作出(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还查明,2017年4月11日,湖北华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樊城法院出函同意将其(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冯彩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冯彩霞已履行债权转让的手续,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冯彩霞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冯彩霞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周光辉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