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雷XX、张晓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XX,张晓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XX,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佳,男,1961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上诉人雷XX因与被上诉人张晓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3民初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雷XX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地虽然在福建省××古田镇××村,但上诉人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和证明,证实上诉人自2014年起长期居住在龙岩市××××号水韵华都6号楼613室。因此,要求将本案移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如按《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也应由上杭县人民法院临江法庭管辖,不应由上杭县人民法院古田法庭管辖。综上所述,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及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是否在福建省××新罗区,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谢 勇审判员 童 寿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诗菁(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