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全德、贾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全德,贾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徐全德,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李家坞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贾洪林,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现住。申请执行人徐全德与被执行人贾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利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二十六家金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赵 艳审判员 :李长青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