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赖清亮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赖清亮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2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933060-4。法定代表人向毅,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娟,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钟苇,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赖清亮户,户主赖清亮,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潼国土房管责令(2016)1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赖清亮户房屋位于梓潼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范围。该组集体土地1998年12月1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998)919号文件批准征收。原潼南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20日发布了潼南府公告(2001)5号征收土地公告。2001年4月10日原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潼国土房管征补公(2001)01号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补偿安置方案经潼南府(2001)257号文件批复同意并由申请执行人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因被执行人未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自行拆迁并交出土地,故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潼国土补告(2016)15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对被执行人明确了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被执行人未就该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协调和裁决。2016年6月20日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潼国土房管责令(2016)1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责令赖清亮户在收到决定书10个法定工作日内自行拆迁并交出占用的土地。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16年6月30日送达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为被执行人赖清亮户确定安置房位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潼国土房管责令(2016)1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潼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潼国土房管责令(2016)1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中奎审 判 员 彭科生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