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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长海与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海,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081号原告马长海,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告宋成,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海诉被告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马长海负担。审判员  包青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守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