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长海与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海,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081号原告马长海,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告宋成,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海诉被告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马长海负担。审判员 包青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守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