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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韩富伟与被告王世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富伟,王世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86号原告韩富伟,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佟殿义,齐市铁锋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世君,女,195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富伟与被告王世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世君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富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1.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霞审 判 员  纪 芳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