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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任明忠、聂乾与重庆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忠,聂乾,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1号申请执行人:任明忠,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申请执行人:聂乾,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丰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XX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任明忠、聂乾申请执行重庆海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明忠、聂乾保证金2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18元、执行申请费32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海丰公司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已指定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本院依法向破产清算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于破产清算时间较长,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7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明忠、聂乾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胜辉审判员  曾德成审判员  孙 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佳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