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5016-5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某、杨某、安某、黄某与深圳市佑华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安某,黄某,深圳市佑华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016-501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安某,女,土家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秀山县,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黄某,男,壮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防城港,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深圳市佑华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殷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杨某、安某、黄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佑华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7]1980、1982-198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共计12288.7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7.21,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7]1980、1982-1984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佑华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7]1980、1982-1984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