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由强、宋莉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由强,宋莉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由强,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AY美发厅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莉,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责任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由强因探视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由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案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由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由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强国琴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守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