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晓银针织有限公司,朱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异50号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路318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7楼705室。负责人叶进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芬芳,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系申请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郑盛,男,1994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系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马鞍山路263号云海小区6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周华忠,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瑞安市晓银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8264-7),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桐浦浦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光新。被执行人朱光新,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晓银针织有限公司、朱光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债务催收公告。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晓银针织有限公司、朱光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998682.97元及息,现发现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于2016年9月14日已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并于同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案外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于2016年9月26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案外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于2016年11月21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同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案外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与案外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在《浙江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后案外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本案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同日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案外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虞雪培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