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4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宽商贸有限公司、潘鑫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聚宽商贸有限公司,潘鑫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386号原告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聚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被告潘鑫鹏,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生,户籍地宁夏吴忠市。原告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潘鑫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找钢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剑倩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